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勋,男,1992年3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琦,女,1992年9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某怡(曾用名黄某春),女,1998年8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某勋、李某琦与被执行人黄某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李某琦、黄某勋支付借款本金351000元,案件受理费1641.5元,共计352641.50元;(2)向李某琦、黄某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9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某房产壹套。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某怡(曾用名黄某春)名下所有位于南宁市房产壹套,截止2021年7月25日,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已结束,无人参与竞拍,房产流拍。
答辩情况
通过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进行了充分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黄某怡同意先支付8万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21年9月6日前支付5万元(已兑现),巴马法院依法解封上述房产。第二期待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后,支付3万元,但须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成;二、剩余案款271000元待被执行人分娩并出月子后按月进行偿还,还款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516.67元;三、申请执行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待还款本金后,以实时结算为准;四、还款方式是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号即开户行:中国某河池巴马县支行,户名:李某琦,银行账号:62×××77;五、案件申请执行费51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还款时间、还款数额、还款方式无异议;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