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松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被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松涛与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松涛到庭,被告张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松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赊购农药款7362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赊购价值73620元的农药,承诺等把棉花卖成钱之后再支付,并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至今,原告持有被告打的欠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赊欠农药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勇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被告张勇在原告赵松涛处购买了价值73620元的农药,并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赵松涛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张勇欠赵总农药款73620元”,证明人张正才予以证明。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据及陈述笔录等在案佐证备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理查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农资,被告也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货款,双方已经结算,原告提供了2020年6月9日的欠条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农资款7362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松涛支付欠付农资款73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