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凤城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男,系该公司资产清收部科员。 被执行人:窦永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六户地沙门子村*号附*号。 被执行人:窦永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黄林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4,08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14,082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611元(未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林强所有的×××号车辆、被执行人窦永河所有的×××号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窦永环、刘江、窦永河、黄林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仲玉新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纪坤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