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明哲路**澳园商住楼**商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吴宇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陈妃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苏春玲,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黄妃妹(自报),女,出生年月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教英,广东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检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4日,本院分别向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刑事诉讼权利告知书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或委托近亲属为其出庭辩护或者由本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被告人陈妃梅聘请律师为其出庭辩护,被告人黄妃妹表示接受指派辩护律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智、助理黄寿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宇川的委托代理人赵旭,被告人陈妃梅及其辩护人苏春玲、被告人黄妃妹及其辩护人蔡教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8年1月17日,雷州市与湛江市点点通通讯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基站)》,将该村小学附近的二块土地出租给点点通通讯公司建设信号台和通某。点点通通讯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洪富村村民以信号台和通某辐射危害身体为由,多次阻挠点点通通讯公司进行施工建设。2018年1月18日、3月26日,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均参与其他村民一起将点点通通讯公司建设好的二处通某全部毁坏。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鉴定,点点通通讯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被损坏的二处通某损失共20160元。

本院查明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诉称: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的犯罪行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70000元。

被告人陈妃梅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妃梅的辩护人苏春玲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妃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并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陈妃梅并非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的组织者,其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陈妃梅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陈妃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妃梅的女儿小,丈夫年纪过大无法分担家庭经济压力,被告人陈妃梅系家庭经济支柱,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陈妃梅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妃妹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毁坏涉案财物。

被告人黄妃妹的辩护人蔡教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妃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异议,并发表辩护意见称:1、对被告人黄妃妹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2、被告人黄妃妹在本案的动机是将现场他人拆下来的“点”搬回家支持自己即将倒塌的房子;3、被害人方某对两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综上,被告人黄妃妹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由法庭裁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雷州市与被害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基站)》,由雷州市将该村小学附近的二块土地出租给被害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信号台和通某。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洪富村村民以信号台和通某辐射危害身体为由,多次阻挠被害人进行施工建设。2018年1月18日、3月26日,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均参与其他村民一起将被害人建设好的二处通某全部毁坏。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鉴定,被害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被损坏的二处通某损失共20160元。

另查明,被害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公司于庭审中向本院提交谅解书,表示对两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陈妃梅于****年**月**日出生,于案发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

2、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于2018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案发时间及由雷州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4、拘留证、逮捕证。证明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于2018年8月1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5、洪富村村民小组会议纪要、承诺书、土地租赁合同(基站)。证明雷州市民委员会洪富村民小组将涉案土地租赁给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花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一名水匠,工头李权承包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转包中国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在雷州市处空地建设通某项目。于2018年1月早上(具体时间记不清),工头李权带领我和另外一名水匠“妃二”等多名水匠到处空地兴建“洪富”及“洪富北”通某,当我们水匠将“洪富北”机房兴建好后,接着我们到附近兴建“洪富”机房。几天后,我们发现“洪富”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被毁坏。2018年1月18日早上,工头李权雇佣我与水匠“妃二”继续收补破坏楼面混凝土收尾工时,有一群中年男人及妇女,约十多名村民,从洪富村铁路桥方向来到“洪富”机房,他们其中有几名中年男人上前来使用手肘勒住正在与我施工的水匠“妃二”的喉咙颈部,并同时自称他们是洪富村人,要求我们撤离工地,不准再施工。当时我也向他们说明我们水匠是被雇佣的,有什么事情向承包公司讲,与我们无关。此时勒住水匠“妃二”的那一名中年男人松手后,直接就在工地里持起工地里的一把铁铲向我冲了过来,同时使用持在手中的铁铲向我殴打过来,轻微欧中我的后背部一铲后,他们没有再继续殴打,其他的村民站在旁边观看和责骂着我们。之后,我与水匠“妃二”停工一起离开现场回家,回家途中我通过电话将村民阻碍施工及我被打伤的情况告诉转包公司负责人吴某。几天后,工头李权转交给我三百元医药费去自行治疗。

2、证人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8年3月25日早上,工头麦伟通带领着我等四、五名水匠到处空地兴建“洪富”及“洪富北”通某修复已被破坏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当天我们水匠将“洪富”机房修复到楼面下基础钢筋工序。第二天早上我们水匠到“洪富”机房准备下混凝土结构时,发现“洪富”机房下基础架被人故意拆除了钢筋及毁坏剩下的水泥。我们水匠见到“洪富”机房已不能正常下混凝土结构,我们将材料运输到附近“洪富北”机房,并将“洪富北”机房楼面修复下混凝土结构完工后,我们水匠再次返回“洪富”机房,准备将破坏的部分再次修复施工。当我们刚在“洪富”机房施工时,有一群中年男人及妇女(约有十多名村民)从洪富村铁路桥方向过来“洪富”机房工地,他们对我们水匠要求停工,不能再施工,如果再施工他们会毁坏我们的施工工具和物品,我们水匠见对方阻碍施工就停止施工。接着我们准备将地上的木模板收叠好,当时他们十多名男人及妇女从我们手中抢去模板、钢筋往工地外掷去,导致损坏,我们水匠只好收工离开。

被告辩称 经对照片AK029号指认,证人杨某指认该照片上的女子(黄妃妹)当时在现场当着大家的面承认参与前几次破坏二处机房及搬走模板、顶柱的行为,该女子(黄妃妹)参与搬走建筑模板。

3、证人洪某亮的证言。主要内容:2017年11月22日,我作为雷州市村长同村干部洪某浩、洪兆烈、洪某达及村民代表为了村庄的利益将我洪富村后山岭二处共60平方坡岭租赁给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两处移动信号塔。于2017年12月7日,我作为村长代表村招开村民代表大会,我洪富村有23名村民代表,由于村民代表缺席有10名(当时电话通知他们表示赞成),有13名村民代表洪某建、洪在三、洪占勇、洪海漫、洪保明、洪某洋、洪某祥、洪某交、洪德利、洪某杰、洪兆碧、洪占利、洪占瑞等人到场,我们通过大会表决全票通过并且我同村干部及村民代表与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在我村后山岭二处租赁地开始施工移动信号塔,承建移动信号塔完毕后从未发现有村民提出异议,当移动信号塔承建好后,继续承建移动信号塔机房时,施工员有向我村干部反映过我村某些村民来到现场恐吓要求停止施工。我与村干部洪某杰、洪某达等人陆续赶到“洪富”机房现场见到我村村民外号叫“妃尖”的老年男人及三、四名妇女(只认人不知名)正在现场阻拦施工,并且说话情绪比较激烈,但经过我们村干部劝说后也陆续离开现场。第一次是于2018年1月18日,我接到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迅工程有限公司雷州办事处负责人吴某的反映,才得知承建二处的信号塔机房均被人故意毁坏,可是我与村干部赶到现场发现二外机房已毁坏。第二次是于2018年2月5日,湛江市开发区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雷州办事处负责人吴某的反映,其刚修好上次被毁坏的二处机房又被人故意毁坏,但我赶到现场未发现其他人在场。第三次是于2018年3月26日,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公司雷州办事处负责人吴某的反映,其刚修好第二次被毁坏的机房又被人故意毁坏。之后村民洪在奕向我反映,讲承建移动信号塔辐射影响身体健康问题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并且白沙镇政府领导及白沙派出所领导都来到我村小学召开村民反映大会。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4、证人洪某达的证言。主要内容:于2017年11月22日,我作为雷州市村代表之一与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货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还有洪富村村长洪某亮等人。《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好之后,通讯工程公司就派人来到我村后山岭的两处指定地点建设基站,基站分为发射台与旁边的机房,二处信号塔已建好,继续在二处信号塔旁承建机房,在承建二处机房将近完工时,即是2018年春节前后那段时间至今,我村某些村民以承建移动信号塔有辐射影响村民身体健康问题为由阻挡施工及多次故意对二处机房建筑物毁坏。

经对照片AA009号指认,证人洪某达指认照片上正在搬走建筑模板的人是其村村民洪某豪的妻子(黄妃妹)。

5、证人洪某杰的证言。主要内容:于2017年11月22日,我作为雷州市村民代表之ー与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还有洪富村村长洪某亮等人。《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好之后,通迅工程公司就派人来到我村后山岭的两处指定地点建设基站,基站分为发射合与旁边的机房,2018年春节前后那段时间,我听说基站的机房被人为破坏了。整个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6、证人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04月20日10时许,经理吴宇川带我从湛江下来雷州市自沙镇洪富村委会村庄二处空地建设通某项目。当时已经有公司雷州片区负责人吴某及施工员正在施工上次已被破坏的“洪富机房”进行搭建模扳。直到当天下午3时许,施工员正在将已搭建好的模板准备捣拌水泥时,经理吴宇川、公司雷州片区负责人吴某及我正在考虑研究如何加固机房方案,就在我们讨论方案的过程中,经理吴宇川到附近巡看时,我和吴某发现有十多名男男女女从“火车桥”方向往我们正在施工的“洪富”通迅机房方向赶来,吴某见势不妙立即打电话给经理吴宇川,不ー会那十多名中年人及妇女(不认识)赶来工地现场要求我们施工员停止施工,不然的话就会对我们殴打,当时经理吴宇川也从附近赶回来询间对方为何来阻止他们施工,并向他们说明我们在洪富村二处是通过向材庄租赁用地的,但他们其中一名头戴黄色摩托车安全帽、身穿自色长袖衬衫、横条纹恤衫黑色休闲裤的中年男人(不知姓名)手持着木棍边指着经理吴宇川说,“我们多次阻拦和对机房打砸,你们就是不听制止坚持继续施工,前几次打砸二处机房和搬走模板都是我们来现场的这几个人做的,我们就是让你们建不成”另外的一名身穿竖纹灰黑色长袖恤衫、黑色西装裤、脚穿黄色施鞋、短头发的中年男人和一名身穿白色长油衬衣、灰色休闲、脚穿黄色水匠鞋,偏瘦的中老年男人以及四名妇女(其中一名身穿蓝色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横纹T恤衫、深蓝色休闲裤、脚穿白色高脚跟拖鞋的长头发妇女;一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同时也跟着随声起哄地进“我们就是让你们建不成,你们每建一次我们就打砸一次,前几次打机房就是我们打砸的”,当时身穿蓝色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横纹T恤衫、深蓝色休闭裤、脚穿白色高脚跟拖鞋的长头发妇女也起哄地说:“我们就是捅落你们安装的模扳,并且将模板拿走给我们私用”,另外的那三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村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当面对着我们讲,他们家里就是欠缺一些模板,这次搬走模板可以使用,他们还恐吓我们,并多次作出要追打施工人员的动作,公司老总多次叫我们记住对方的特征和言语、动作等行为的情况,公司老总一直使用录像机对他们的语官和行为进行录像,就在公司老总录像的过程中,他们还多次故意对着录像机炫耀地说:“前几次就是我们参与打砸的,现我们就当着你们的面前再打砸,看你们又奈我何”的话题。接着头戴黄色摩托车安全帽、身穿白色长袖衬衫、内衣横条纹恤衫、黑色体闲裤的中年男人(不知姓名)手持着木棍作出要殴打站在旁边我等施工员动作地说:“你们施工的站到一边,我们要打砸机房”,说完后就持起手中的木棒对机房刚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殴倒,导致模板脱落;另外的一名身穿竖纹灰黑色长袖恤衫、黑色西装裤、脚穿黄色拖鞋、短头发的中年人也上前持着木根对已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打砸;还有一名身穿白色长神长袖衬衣、灰色休闲、脚穿黄色水匠鞋,偏瘦的中老年男人直接爬墙到机房楼面打砸模板和拔掉已安装好的钢筋;同时有一名身穿蓝色自边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纹恤衫、深蓝色休闲裤、脚穿白色高脚跟施鞋的长头发妇女也持着木根对机房已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打砸,其余有三名妇女(其中一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开始搬走已被他们打砸落地的模板,她们边搬边炫耀地对着我们说,“我们就是缺一些这样的模板用于做床垫”。我们只能一直地看着他们对机房进行打砸和搬走模板,就在他们往洪富村方向离开之前还对着我们说:“你们如果还继续施工的话,我们这次拆除后还要打你的人”。当时我们施工人员已经停止施工,过了不久,你们派出所同志就来到现场。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主要内容:2018年1月18日早上,承包我公司建设机房项目的工头带有三名水匠(其中我认识一名姓名叫花某)到我公司租赁在雷州市。当天下午16时许,我在外接到一名水匠花某的电话,水匠花某在电话里告诉我,他们在兴建机房时遭到洪富村一些人员阻挠施工及被对方打伤,现他们已逃离洪富村。我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回到公司租赁在雷州市空地上建设标志“洪富”通讯铁塔工地处,发现兴建的标志“洪富”机房施工所使用的架散落在工地上,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已被毁坏,现场及附近没有发现其他人。当时我立即使用手机联系洪富村村长洪某亮,要求村长来现场说清楚原因,同时我向公司老总吴宇川汇报情况。洪富村村长洪某亮赶到现场,在现场洪某亮村长反映他村庄有某一些村民对我公司兴建通讯铁塔设施有辐射提出异议,不同意我公司兴建通讯铁塔设施。时至2018年2月5日早上9时许,我到公司租赁在雷州市建设通讯铁塔二处工地巡查时,发现“洪富北”通某楼面混凝土结构被毁。

2018年3月25日早上8时许,工头麦伟勇带有五名水匠到我公司租赁在雷州市空地上建设标志“洪富”通讯铁塔修复好被毁坏的机房楼面。2018年3月26日早上8时许,工头麦伟勇带水匠将修复材料运输到“洪富北”通某楼面准备修复已被毁坏机房楼面时,发现昨天刚修复好的“洪富”通某楼面又被毁坏了,当时我正在外面,是工头麦伟勇电话联系告知我情况的。当天9时许,我赶到现场时发现昨天刚修复好的“洪富”机房楼面又被毁坏了。

2018年3月28日早上8、9时许,工头麦伟勇再次将“洪富北”机房修复已被毁坏的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当我们刚修复好“洪富北”机房后,就直接再次到“洪富”机房修复上次被毁坏的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时,见到有二十多名村民,其中大部分是妇女,从白沙镇洪富村“铁路桥”方向,分别步行和骑电动车赶来“洪富”机房工地,当时工头麦伟勇带有刘名水匠正在修复被毁坏的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她们赶到工地责令施工人员立即停工,紧接着她们将工地里的施工工具及材料往四周坡岭丢掷,此时白沙派出所民警也赶到现场对她们制止,他们才摆手分散到四周观看着,当时我立即赶到“洪富北”机房查看,发现刚修复好被毁坏的机房楼面混凝土结构再次被毁坏,紧接着我又返回“洪富”机房工地,将“洪富北”机房又被毁坏的情况告诉现场处置的民警。

2018年4月20日10时许,公司老总吴宇川带领我及施工队再次到雷州市处空地建设通讯基站施工,到当天15时许,我见到有十多名村民从洪富村方向行来,在施工现场大声叫喊,谩骂我们施工人员及恐吓施工人员如不停工,他们就会一起殴打施工人员,当时老总吴宇川和我上前去责备他们为何要我们停止施工,并向他们说明我们在洪富村二处租赁地施工手续合法,但他们其中一名头戴黄色摩托车、身穿白色长袖衬衫、内衣横条纹恤衫、黑色休闲裤的中年男人手持着一支木棍说,“我们多次阻拦和对机房打砸,你们就是还要坚持继续施工,你们就不考虑一下,前几次打砸二处机房和搬走模板都是我们来现场的这几个人的行为,你们坚持继续施工还能建成得成吗”,另外的一名身穿竖纹灰黑色长袖恤衫、黑色西装裤、脚穿黄色施鞋、短头发的中年男人和一名身穿白色长袖衬衣、灰色休闲、脚穿黄色水匠鞋,偏瘦的中老年男人以及四名妇女(其中一名身穿蓝色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横纹T恤衫、深蓝色休闲裤、脚穿白色高脚跟跟鞋的长头发妇女;一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同时也跟着随声起哄地进“我们就是让你们建不成,你们每建一次我们就打砸一次,前几次打机房就是我们打砸的”,当时身穿蓝色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横纹恤衫、深蓝色休闭裤、脚穿白色高脚跟施鞋的长头发妇女也起哄地说:“我们就是捅落你们安装的模扳,并且将模板拿走给我们私用”,另外的那三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村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当面对着我们讲,他们家里就是欠缺一些模板,这次搬走模板可以使用,他们还恐吓我们,并多次作出要追打施工人员的动作,公司老总多次叫我们记住对方的特征和言语、动作等行为的情况,公司老总一直使用录像机对他们的语官和行为进行录像,就在公司老总录像的过程中,他们还多次故意对着录像机炫耀地说:“前几次就是我们参与打砸的,现我们就当着你们的面前再打砸,看你们又奈我何”的话题。接着头戴黄色摩托车安全帽、身穿白色长袖衬衫、内衣横条纹T恤衫、黑色体闲裤的中年男人(不知姓名)手持着木棍作出要殴打站在旁边我等施工员动作地说:“你们施工的站到一边,我们要打砸机房”,说完后就持起手中的木棒对机房刚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欧倒,导致模板脱落;另外的一名身穿竖纹灰黑色长袖恤衫、黑色西装裤、脚穿黄色施鞋、短头发的中年人也上前持着木根对已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打砸;还有一名身穿白色长神长袖衬衣、灰色休闲、脚穿黄色水匠鞋,偏瘦的中老年男人直接爬墙到机房楼面打砸模板和拔掉已安装好的钢筋;同时有一名身穿蓝色自边白边格子长袖外套、内穿红白蓝纹恤衫、深蓝色休闲裤、脚穿白色高脚跟施鞋的长头发妇女也持着木根对机房已安装好的模板顶柱打砸,其余有三名妇女(其中一名身穿蓝色长袖外套、黑色西装裤、中短头发的中年妇女;一名身穿红紫色格子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中年妇女;另外的一名身穿灰色短袖衬衣、棕色休闲裤、学生款式头发的妇女)开始搬走已被他们打砸落地的模板,她们边搬边炫耀地对着我们说,“我们就是缺一些这样的模板用于做床垫”。我们只能一直地看着他们对机房进行打砸和搬走模板,就在他们往洪富村方向离开之前还对着我们说:“你们如果还继续施工的话,我们这次拆除后还要打你的人”,当时我们施工人员已经停止施工,过了不久,你们派出所同志就来到现场。

经对照片AK019号指认,被害人吴某指认该照片上的女子(黄妃妹)当时在现场当着大家的面承认参与前几次毁坏二处机房及搬走模板的行为,该女子参与搬走建筑模板。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吴某辨认出被告人陈妃梅就是于2018年4月20日参与打砸洪富村通讯基站机房的人,并指出陈妃梅当时穿着蓝色长衣衫,长头发。

2、被害人吴宇川的陈述。其主要内容与证人梁某的陈述基本一致。

经对照片AK008号指认,被害人吴宇川指认该照片上的女子(黄妃妹)当时在现场当着大家的面承认参与前几次破坏二处机房及搬走模板、顶柱的行为,该女子参与搬走建筑模板。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害人吴宇川辨认出被告人陈妃梅就是于2018年4月20日参与打砸洪富村通讯基站机房的人,并指出陈妃梅当时穿着蓝色长衣衫,长头发。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妃梅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我村干部出租土地给人建设通某和信号台,,地点太近我村学校所以我村村民经常阻拦施工,也经常破坏通某。2018年3月份我在村里听到附近有施工机器特别吵,接着我来到我村学校附近的通某处,我来到通某处看到我村有许多村民已在现场。我看到我村洪军、洪玉良、洪占德、李维盛、黄妃妹及七八名男男女女也在现场,当时我村所有村民阻拦施工人员不给施工,我也上前去阻拦施工人员不给施工。当时施工人员就停工,不久施工人员就离开现场。施工人员离开现场不久,洪军、洪玉良、洪占德、李维盛、黄妃妹及七八名男男女女对现场的通某进行破坏,接着我也参与对该通迅机房破坏。我们拆除机房内的木棒,接着我们都用木棒捅落楼面安装好的木板,也有其他人员将掉下的本板全部搬去附近扔在水沟里,当时我们也把拆除下的木棒扔在水沟里。我们拆除完毕后,我在回家路上看到黄妃妹将水沟里的木棒搬回家。

2018年4月份某一天下年,我从我村岭里做工回经过我村铁路桥路段看到有许多公安出警在我村学校附近洪富通某处。当时我村有十几名群众在现场和你们公安理论,我们群众讲,在这里做信号距离村和学校太近,会辐射群众和读书孩子,过了有半个钟头左右,公安就离开现场。有的村民也离开现场了,剩下有八九个人在现场。当时我看到洪军用木棒向通某顶捅,捅落房顶的木板。洪军看到我也在现场就叫我帮忙搬落在地上的木板。接着我就把落在地上的木板搬走,然后我将木板放在机房墙边。接着我就拿起旁边的木棒,我用木棒将机房屋顶的木板捅了几下,我的力气不够大,所以捅不落木板。洪某道的老婆李维盛也在现场帮忙将木板搬走,李维盛也在机房后面用木棒捅落屋顶的房屋,我村洪妃豪的老婆黄妃妹也在现场帮忙搬木板,我村绰号“红毛”胞兄老婆(不知道名字)也在现场将别人捅落的木板搬出来。接着洪军继续用木棒将屋顶的木板捅落,洪玉良也在现场用木棒将屋顶的木板捅落。接着洪占德就爬上屋顶,将屋顶的木板全部拆除,我村也有其他不认识的妇女在现场帮忙搬木板。我们拆除完毕后,就将木棒全部扔在附近的水沟里。之后我们就陆陆续续离开现场,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陈妃梅辨认出同案被告人黄妃妹就是参与破坏洪富村学校附近通某的人。

2、被害人黄妃妹在侦查阶段所作三次供述与辩解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我从小到大都没有户口,我至今都没有身份证。我老公有两个名字,一个名叫洪妃豪,另一个名字叫做洪某豪,今年五十岁,在外做水工。今年1月份某一天我村洪玉良的老婆和我讲,我们村村民在我们村学校附近处拆除通某,有许多木板。洪玉良老婆还叫我去拿几块木板回来用,我知道这个情况后,洪玉良老婆和我来到现场,我看到陈妃梅正在机房现场搬木板,陈妃梅将木板扔在附近的水沟里。当时我还看到洪玉良从现场搬走一块木板回家,洪军也在现场用木棒向机房顶捅落木板。我看到别人搬木板,我在现场也搬一块木板回家。

2018年3月份某一天,我听说我村有许多人去我村学校附近通迅机房处拆除机房,我知道后,我又去现场。我来到现场后,我看到我村有五六名男子和陈妃梅正在破坏通某,我看到陈妃梅等人用本棒捅落机房顶的木板,也有的男子拆除顶着房顶的木棒。我当时也忙将顶着房顶的木棒拆除。我叫参与人员将木棒全部搬到我家附近给我,接着所有参与人员都将木棒搬到我家附近,然后我将本棒全部搬回家。

2018年4月份某一天下午,洪玉良老婆和我讲,我们村人在学校附近的通某里拆除,那边有木棒和木板捡。我知道后,我立即来到我村学校附近通某处,我来到现场时我看到有七八个人在现场,我看到我村洪军用木棒向通某顶捅,捅落房顶的木板。陈妃梅在现场用木棒将机房屋顶的木板桶下米。当时我看到我村洪某道的老婆李维盛也在现场帮忙将木板搬走,李维盛也在机房后面用木棒捅落屋顶的房屋,我村绰号“红毛”胞兄的老婆(不知道名字)也在现场将别人捅落的木板搬出来。我还看到洪占德就爬上屋顶,将屋顶的木板全部拆除,我村也有其他不认识的妇女在现场帮忙搬木板。我当时也参与将机房内的木板搬出来。我在搬木板过程中问陈妃梅、洪军等人将拆除的木棒扔在哪里,陈妃梅、洪军等人都讲将本棒扔在附近的水沟里,接着我就去水沟旁边看,没发现木棒。我又回来现场问他们,这时,陈妃梅和我去水沟旁边将木棒的下落指给我知道,我知道后我把木棒全部搬回家。到了2018年8月13日下午3点钟,我和陈妃梅两人在雷州市公安局门口处被你们公安抓获,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民警将照片HFM007交给被告人黄妃妹指认,其指出照片上的木棒是其在洪富村学校附近通某处搬回其住宅的木棒。

五、鉴定意见。

价格认定协助书、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破坏的两间机房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雷价认字(2018)118号。证明以上被破坏的两间机房于2018年2月5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的直接损失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160元。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旁边处。

七、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均无刑讯逼供。

原告举证 八、原告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营业执照。证明刑事附带原告人的主体适格。

被告质证 在庭审中,被告人黄妃妹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雷州市村民小组证明。证明被告人黄妃妹以捡破烂维持生活,属于家庭贫困户;2、住宅照片5张。证明被告人黄妃妹住宅简陋,其将被害人拆下来的柱子用于支撑自己的房子。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应予采信。被告人黄妃妹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的两份证据,对被告人黄妃妹的定罪量刑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答辩情况 对被告人陈妃梅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陈妃梅并非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的组织者,其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其无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好,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陈妃梅案发时在现场有阻拦施工人员施工、拆除机房内的木板并搬走的行为,系积极参与者和直接致害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侦办机关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妃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黄妃妹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黄妃妹没有参与毁坏他人财物,其将现场拆下来的“点”搬回家的动机是为了用来支撑自己家房子以及被害人已经谅解的辩解、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黄妃妹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皆相当稳定,对其参与毁坏他人财物的具体行为也一直供认不讳,且在庭审中也承认侦查机关在对其讯问时,不存在非法羁押、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情形。被告人黄妃妹当庭翻供,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其原供述,并且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故本院采信其庭前供述,对其没有实施毁坏他人财物行为的辩解不予采纳。另查明,被告人黄妃妹在毁坏财物过程中,还自己或让同案人将拆下来的木棒、木板搬回其家供其使用。即使如辩护人所辩称的被告人将木棒等物搬回家是为了支撑自己即将倒塌的房子,被告人黄妃妹的使用赃物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其该动机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再查明,庭审中,被害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谅解书,对两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本院对两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均系积极参与者,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故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妃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妃妹当庭翻供,且庭审时认罪态度差,不予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规定合理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及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两间机房的直接损失价格的认定,本院核定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故意毁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财物造成的损失值款数额为人民币20160元,故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160元。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超出上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160元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陈妃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陈妃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二、被告人黄妃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

三、限被告人陈妃梅、黄妃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湛江市开发区点点通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0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挺卫

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

人民陪审员  黄文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游淼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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