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顺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危波,男,1989年10月19日,汉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杨顺芹与被告危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29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危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顺芹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631元。由于被告危波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杨顺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6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危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危波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危波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登记信息。 三、本院已于2021年5月7日到被执行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及家中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危波的家庭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危波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于2021年5月10日临柜查询了被执行人危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危波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危波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且将被执行人危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5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危波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危波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建伟 审判员  杨江珍 审判员  罗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彦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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