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谦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袖,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昱海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
审理经过
原告谦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昱海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谦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谦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