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仁琴,女性,1982年09月19出生,汉族,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杜风俊,男性,1988年05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仁琴与被执行人杜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一、被告杜风俊所欠原告李仁琴借款本金25430元,违约金3400元,共计2883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还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杜风俊于2020年6月30日还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杜风俊于2020年12月30日还款人民币883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则被告需立刻归还全部剩余款项,并加付3400元作为违约金,原告李仁琴可立刻申请强制执行;三、诉讼费607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李仁琴承担。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通知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是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经本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人已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故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执行已经穷极财产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
综上,本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辽0191执13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