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时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攀,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良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勇因与被上诉人林时小、刘莉萍、林良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9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田勇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田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上诉人田勇负担(多预交的294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献平 审 判 员 何冠雄 审 判 员 张国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志兴 书 记 员 庄灵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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