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毕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帮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毕某诉被告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某到庭,被告帮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借款时未出具借条,后于2020年10月16日补写了借条,约定2021年1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此款经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帮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向法庭提供借条原件一支,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8000元于2021年1月1日还清的事实。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关联性的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帮某向原告毕某借款28000元,于2020年10月16日出具借条,约定于2021年1月1日清偿。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应当诚信履约。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毕某要求被告帮某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帮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帮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毕某借款2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帮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宝迪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金花
书 记 员 淖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