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成,男,****年**月**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2019年10月28日,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C××××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桥区千里堤与光荣道交口以北200米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成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陈成曾因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陈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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