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献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李喜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屯是县。
被申请人:洪琼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屯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曾献芬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喜生购买的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科技路南侧昌顺豪庭住宅2#楼4层4D房号的房产。申请人曾献芬以担保人曾祥清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墟海军路,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喜生购买的位于屯昌县屯城镇科技路南侧昌顺豪庭住宅2#楼4层4D房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琼(2016)屯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0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曾祥清名下位于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大同墟海军路,证号为屯房权证屯字第XXXX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曾献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