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
被告:殷某1,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住高台县。
被告:殷某2,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住高台县。身份证号:×××
被告:甘肃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诉被告殷某1、殷某2、甘肃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以庭前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5136元,退还其25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