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河南可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国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国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燕飞,被告马国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李**工资1167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9月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马国防要求原告去山东潍坊潍城区万特公馆B区从事供排水系统工程的水管安装,并约定了日工资,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原告曾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马国防辩称,我欠原告的工资没有这么多,数额不对,应该是2540元。原告要求按大工工资每天260元计算,但原告是小工,工资标准每天120元,当时打条时候由于人多算错了,所以打11670元条。当时包括原告一共5个人找我要工资,我出了5张工资欠条,其他4个人都没有错误,只有原告不对。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及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李**到被告马国防承包工地干活,从事供排水系统工程的水管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剩余工资经原告向被告催要,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工资11670元马国防4108821978××××××××2020.1.21号至2020年8月底结清”。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为被告马国防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经结算,被告马国防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1670元,并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故原告李**要求被告马国防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1167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国防辩称其因疏忽在为原告出具欠条时计算错误,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国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劳务工资1167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元,由被告马国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