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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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小伟与被申请人石芳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王小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小伟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