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善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善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0)湘1103刑初372号刑事判决书的规定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善明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善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唐善明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唐善明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