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启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薛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沈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帅。 被告: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人代表人袁海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袁海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辉,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翔、薛进与被告江阴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恒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袁海民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启翔、薛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启翔、薛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王启翔、薛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