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宝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张金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系周宝峰妻子。
被告:李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张会敏(又名张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孟州市,系李辉辉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宝峰、张金金、李辉辉、张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