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焉耆县包尔海乡农民,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焉耆县德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七个星镇夏尔其克村。        

法定代表人朱登山,该社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登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程莉莉申请执行焉耆县德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程莉莉于2021年5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859元,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程莉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因焉耆县德宝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朱登山未果,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9月13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对其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本院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社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2021年9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6执5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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