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志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何欢,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金河,男,河北廊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第三人厂回族自治县瑞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温泉丽都普通商品住宅小区1号商业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544626021。

第三人齐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周广文,男,河北坤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志明与被告刘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刘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齐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齐志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艳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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