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燕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侯艳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执行人:职继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燕霞与被执行人侯艳利、职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艳利名下有豫H×××××大众牌机动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侯艳利名下豫H×××××大众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侯艳利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