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林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洪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审理经过
陈林聪与洪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林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洪福平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林聪人民币112000元及利息,并缴纳诉讼费2490元,申请执行费1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可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浙1081执30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