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广岳大道一段66-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709128562X。
法定代表人:刘哿,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柏承塔,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章倩倩,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倩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计552元,由原告四川岳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