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委托代理人:陈树元,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阳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陈燕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松与被告阳威、陈燕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会胜独任审判,于2021年8月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松的委托代理人陈树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威、陈燕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3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经营饮料等日用品,2021年3月份,原告因进货向两被告支付了货款40317元,后两被告因无法向原告供货,双方于2021年5月5日达成协议,本款项变更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本欠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讨,但被告拒绝归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阳威、陈燕子没有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如下事实:
两被告经营饮料等日用品,2021年3月份,原告因进货向两被告支付了货款40317元,后两被告因无法向原告供货,双方于2021年5月5日达成协议,本款项变更为两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时,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本欠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追讨,但被告拒绝归还。
原告张松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3、(2021)湘1028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及发票;4、原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
被告质证
被告阳威、陈燕子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张松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结合原告张松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转换而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即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阳威、陈燕子应当履行向原告张松清偿欠款40317元的义务。
案涉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阳威、陈燕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松欠款40317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24元,由被告阳威、陈燕子负担。
本案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