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粉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何家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叶粉香申请执行何家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302民初3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粉香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预缴)。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家良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银行帐户3个(实际控制金额129.22元,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家良名下互联网帐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38.33元,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查封被执行人何家良所有的坐落于曲靖市的房屋(房产证号:20××96,该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曲靖分行,暂不能处置);经到被执行人何家良所在地调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其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叶粉香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5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