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申请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巧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正义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4号。
法定代表人:王毓。
审理经过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异议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对本院保全冻结其在中国银行北京黄寺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国电华北国际电力工程(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审 判 员 姜高华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李鹏志
书 记 员 龙泽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