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桓,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华阴市。
审理经过
杨桓罚金一案,本院(2020)陕0582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退赔被害人韦鹏飞2000元,退赔被害人韩艳17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桓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崔家沟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