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南路华锦花园6号楼1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恒道,新疆乌鲁木齐垦区老君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平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阿克苏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东大街93号。
主要负责人:周平祥,该分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阿克苏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众房产公司)、郭林因与被申请人周平祥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宿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汇众房产公司、郭林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汇众房产公司、郭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阿克苏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林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