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向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315402768N。
法定代表人:杨清平。
被执行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249901226G。
法定代表人:杨仕兴。
被执行人:湖北华淞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沿江路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3672557Q。
法定代表人:杨清云。
被执行人:高存浩,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被执行人:杨华云,女,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向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华海船务有限公司、湖北华淞船舶租赁有限公司、高存浩、杨华云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亦未按照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