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宗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彦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原审被告:通渭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辉,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审被告:王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现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恒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克强、王宗信、刘小军、董彦军、李富强、张彦虎、王喜、杨耀军、杨彦忠、高振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18)甘1121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定西市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有良 审判员 赵云玲 审判员 刘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