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苗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执行人:谭晓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鞠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执行人:吴海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禾、谭晓娜与被执行人鞠文海、吴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鞠文海、吴海辉于2021年7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苗禾、谭晓娜20,000.00元,剩余38,000.00元于2021年8月末之前给付,执行费由鞠文海、吴海辉支付,申请执行人苗禾、谭晓娜对其他款项全部放弃。 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此协议存在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吉0122执9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谢如强 审判员 孟仲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