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覃辉,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刘浩杰,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现住湖北省咸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覃辉申请执行刘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鄂282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覃辉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鄂2826执2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远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傲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