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乡市某院,住所地湘乡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某院医务科干事,住湘乡市。 申请人:邓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湘乡市某院与申请人邓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8年5月15日,申请人邓某某因“左下肢痛、麻木,活动受限2月余”入住申请人湘乡市某院,入院后显示心电图、胸片正常,腰椎核磁共振显示L3-S1椎间盘变性并向后膨、突出,腰椎骨质增生。5月18日和5月29日在局麻下行火针疗法以减轻疼痛,5月30日邓某某左足麻痛,左小腿及左足皮肤淤紫,后转上级医院治疗,现已好转。邓某某对湘乡市某院的诊疗护理有异议,双方发生争执。2018年12月5日,双方经湘乡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邓某某自愿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诉讼的权利,双方协商处理。 二、湘乡市某院一次性支付邓某某人民币35800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元整。 三、本协议生效后,邓某某承诺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四、双方对以上事实和协议内容无异议,完全明白其法律后果,本协议内容系双方完全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及湘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履行方式、时限:协议签订并司法确认后七个工作日支付至户名:邓某某,卡号:62177995530007095141,开户行:湘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乡市潭市镇支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湘乡市某院与申请人邓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经湘乡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湘医人调协字【2019】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湘飞 书记员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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