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吴时德,均系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宫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宫玉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天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