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唐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珊诉与被告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