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春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爱国路拓海第一江岸5幢4楼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
审理经过
关于高春明与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的雨劳人仲案(2020)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春明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经查控,依法冻结了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经查,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不在公司注册地营业,后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含网络查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调查。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97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的(2021)川1802执497号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志勇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6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高春明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创造唯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春明劳动报酬17028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牟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