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军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濮阳市清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军锋与被告李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邵军锋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军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军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军锋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旭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