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2号经纬汽车城5栋1层商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0570582622。
法定代表人:雷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琴,公司员工。
被告:庭开舟,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庭开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以履行交费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