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大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魏文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告:王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遂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华诉被告魏文珊、王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华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46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魏文珊、王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46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