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舒馨,女,该联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宇,男,该联社职员。

被告:吉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韦丽,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吉忠军、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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