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341号箭盘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K。
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舒馨,女,该联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宇,男,该联社职员。
被告:吉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被告:韦丽,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吉忠军、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