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
负责人:丛树枫,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亮,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慧新,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218260.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218260.8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1611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