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贝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新乡市爱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路8号院二路(公交车大修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艳玲,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贝贝与新乡市爱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新乡市爱便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711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