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春江新城秦河坊7幢101室。
经营者:冯士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沃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93幢1370室。
法定代表人:蔡金通,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上海沃再建材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撤回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利春建材经营部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