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陈惟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曾国强与被告陈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曾国强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2020年5月13日《借条》中确认借款本金人民币162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20年5月13日起,以162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15.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为1039元。2、本案起诉费由被告承担;3、违约金按约定补偿。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3日原、被告之间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借条》,借条约定原告借给被告16200元,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原告依照约定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被告,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按照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没有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被告户籍地在隆回县,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