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执行人:张洛豫,男,1970年5月7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祁云莲,女,1975年6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审理经过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洛豫、祁云莲追偿权纠纷,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5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张洛豫、祁云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张洛豫、祁云莲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20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车辆、微信、支付宝等可供执行财产。 2.本案在保全阶段查封张洛豫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白马华庭1幢1-402号房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当时双方私下协商,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11执18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雪梅 审 判 员 :胡炎峰 审 判 员 :周亚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乐乐 书 记 员 :赵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