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泽庆,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龙山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9层1901-1908、1915-19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5839380G。

法定代表人:赵华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吴泽庆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泽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拖欠原告工程款和维修挖机费用共计292571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日吉首市祝顺达工程机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和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张花高速公路里耶连接线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土岩方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吉首市祝顺达工程机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给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18年12月底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仍欠吉首市祝顺达工程机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挖机维修费共计2925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泽庆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泽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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