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权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东坡路丹阳小区B3栋。
法定代表人:周克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向权英因与被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权英因与被上诉人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向权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向权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向权英负担。剩余106.5元,退还上诉人向权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审判长 康文举
审判员 吴慧明
审判员 龙蜀娟
裁判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刘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