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王海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 越 书 记 员 张楷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