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760195023K。

法定代表人:侯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长生。

被执行人:吴声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声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3民特3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声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财务损坏维修费9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吴声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吴声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声铭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声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吴声铭名下位于遂昌县××街道××村祥川的房产,本院已登记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17.52元,缴纳执行费50元、罚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923.96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6076.0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声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吴声铭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吴声铭作出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吴声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遂昌元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声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1123执12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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