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臧国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德州铃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解放南大道932号鲁北木材零售市场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MUHXG3Q。
法定代表人:何海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海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现住山东省宁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臧国立与德州铃铎商贸有限公司、何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臧国立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臧国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臧国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原告臧国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