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覃宇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键,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仕安,广西合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兰正锋,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覃宇平与兰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覃宇平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正锋名下价值9878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98788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108046020210000241]为申请人覃宇平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覃宇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正锋名下价值98788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要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保全财产流失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